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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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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宏伟合同诈骗、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86号 罪犯于宏伟,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以(2012)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86号

罪犯于宏伟,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以(2012)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于宏伟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8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于宏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原信阳市人防办职员)谎称可以帮助梁某承接信阳市羊山新区人防工程的装修工程,使用伪造的公章与梁某签订合同,骗取其现金195000元。2010年11月4日,又用化名吴军的假军官证骗租信阳市出租车(价值100000元)一辆,后其将车开到贵州以18000元的价格卖掉。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被告向王某某谎称可以让其接到信阳羊山新区工程,骗取王现金96000元后逃匿。

罪犯于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宏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宏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