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刑申字第4号
曹新军:
你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光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信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复查认为,原审认定申诉人曹新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证言充分,刑事技术鉴定指向明确,足以认定。申诉人申诉理由所述的被盗变压器残留物所留指纹是申诉人维修该变压器时所留,没有证据证明。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