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刑申字第3号
牛传中:
你因犯抢劫、强奸、流氓罪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1995年3月8日作出的(1995)固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原判决认定:(一)申诉人犯抢劫、强奸、流氓罪没有任何证据。申诉人是遭人陷害而遭到判刑,申诉人没有实施过抢劫、强奸、流氓行为。(二)强奸未遂罪最高不超过三年。
经复查认为,原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抢劫、强奸、流氓罪的事实证据充分、确实。关于强奸未遂罪刑罚不应超过三年的申诉理由,经复查,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