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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军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77号 罪犯杨德军,又名杨仔,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以(2010)遂少刑初字第4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77号

罪犯杨德军,又名杨仔,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以(2010)遂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德军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7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德军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军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伙同陈某等人先后在上蔡县、遂平县、泌阳县等地盗窃五次,盗窃物品价值90189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杨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德军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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