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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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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55号 罪犯陈全军,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以(2012)浉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55号

罪犯陈全军,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以(2012)浉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全军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四日止。陈全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信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全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全军于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期间,趁其妻子刘克锋外出,在家中多次对其继女王某某实施强奸、猥亵。

罪犯陈全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全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全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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