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32号 罪犯郭万里,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4日以(2009)郑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郭万里犯抢劫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6日以(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二月五日止。宣判后,2011年7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万里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间,该犯伙同王某等人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马寨牛马坑村作案二起,对其乘坐的出租车司机崔某、李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540余元,手机一部。因崔某反抗,王某用砖头击崔某头部致其死亡。系主犯。 罪犯郭万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万里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万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