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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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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43号 罪犯郑某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以(2013)光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43号

罪犯某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以(2013)光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某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3)信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被告在光山县莫泰宾馆510房,将醉酒的李某强奸。

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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