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97号 罪犯陈松,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了(2006)淮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松犯强奸、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06年12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于2010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1月10日减刑一年,2013年9月26日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松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8日夜,被告伙同陈松等三人窜至淮滨县谷堆乡街道一网吧内,对学生王某进行殴打,后三被告用摩托车强行将王某带至陈某三叔家,被告三人轮番将王某强奸,并造成王某脖子、腰部等多处受伤。2006年6月11月下午,被告等四人携带刀具窜至淮滨县谷堆新世纪中学,将任某喊出校门,被告等人将其左脑勺、左手臂砍成轻微伤。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松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