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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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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如贵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90号 罪犯黄如贵,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8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90号

罪犯黄如贵,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8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该犯系累犯。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以(2007)淮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如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2000元,刑期自二○○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5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七年六月十五日至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如贵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如贵于2007年4月至5月期间,伙同闫某等人窜至淮滨县麻里乡、赵集镇作案二起,在简某家盗窃,被简某发现阻止时,该犯用刀将简某手划伤并将简家自行车一辆及一条狼弄走。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伙同闫某结伙或与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淮滨县、新蔡县、安徽省阜南县等的作案十三起,盗窃价值49000余元。

罪犯黄如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如贵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如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六月十五日至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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