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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贵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95号 罪犯黄世贵,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了(2012)新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95号

罪犯黄世贵,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了(2012)新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世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74879.88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世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扶某酒后至被告家门口,因言语不和,与被告儿子发生厮打,在二人厮打过程中,被告持铁锨朝扶某头后脑部砍一铁锨,致其重伤。

罪犯黄世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世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世贵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倩

审 判 员  韩洋

人民陪审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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