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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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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强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2日以(2005)大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建强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四年十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七日止。宣判后,于2005年6月29日交付执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2日以(2005)大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建强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四年十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七日止。宣判后,于2005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5月6日对其减刑一年,2010年4月26日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9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四年十月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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