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62号 罪犯李明,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1月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以(2009)驿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抢夺罪,前科1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201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明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07年6月25日零时,骑摩托车尾随骑电动车的吕某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铜山大道新庄北150米处时,将吕某逼至路旁后,拉倒路边沟里搜身,当场抢走吕某的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5元。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伙同他人驾驶机车趁人不备,多次夺取财物,其中被告人参与五起,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46980元。前科1次。 罪犯李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