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秋阳犯盗窃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33号 罪犯李秋阳,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以(2008)朝刑初字第27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33号

罪犯李秋阳,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以(2008)朝刑初字第27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秋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41000元。刑期自二○○七年八月三日至二○二七年二月二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3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二中少刑终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七年八月三日至二○二五年十一月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秋阳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6年11月间,该犯伙同闫某等十八人在北京朝阳区、顺义区、通州区等地参与抢劫9起,涉案金额617201元,参与盗窃29起,涉案金额952371.08元。

罪犯李秋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秋阳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秋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八月三日至二○二四年九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倩

审 判 员  韩洋

人民陪审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