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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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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磊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906号 罪犯涂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200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苏州市项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该犯系累犯。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906号

罪犯涂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200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苏州市项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该犯系累犯。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26日以(2010)固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涂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二○○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止。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以(2010)信刑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0年7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涂磊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海洋于2009年9月15日,将陈向骗至固始县马罡集乡街道,当晚22时许被告与陈某在马罡集乡迎水大酒店将陈向强奸。

罪犯涂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涂磊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涂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二○○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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