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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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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孝锋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61号 罪犯田孝锋,乳名流忠,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以(2008)大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61号

罪犯田孝锋,乳名流忠,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以(2008)大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田孝锋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孝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孝锋伙同王锦中等人,于2007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驾车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中学工地,盗取氧气瓶、乙炔瓶各一个,以同样手段盗取二氧化碳瓶13个,共计449753元。该犯伙同王锦中等人参与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两起,涉案金额153238.5元。

罪犯田孝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孝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孝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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