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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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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彬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89号 罪犯王文彬,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石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89号

罪犯王文彬,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石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文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十六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4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文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彬于2011年4月17日,伙同他人驾车携带压力剪等工具,到北京石景山区衙门口村故土技术公司院内,盗窃电缆时,被院内的徐某、蒋某发现,该犯在明知同伙进屋对徐某二人进行威胁并实施捆绑的情况下,继续割取电缆。被告电缆线23.1米,价值人民币14715元。

罪犯王文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文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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