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79号 罪犯肖洪宽,绰号“宽”,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以(2008)潢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肖洪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8)信中法刑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肖洪宽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洪宽等人于2007年8月12日12时许,受彭代涛纠集,持刀、锤子等凶器在潢川县城关镇对彭某砍打,致其全身20多处受伤。2006年3月7日15时许,该犯等人受他人指使窜至潢川县魏岗乡余店村对邓某乱砍,致邓某轻伤。 罪犯肖洪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洪宽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洪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二○○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