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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加坤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79号 罪犯郑加坤,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固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79号

罪犯郑加坤,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固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加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至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宣判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加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郑加坤2012年6月25日凌晨2点许,经事先预谋,在固始县c城关镇购买一把水果刀,骑电动车跟踪骑电动车的孙丽华,把其摔倒对其抢劫,抢的现金1205元和手机一部价3753元。

罪犯郑加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加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加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至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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