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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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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18号 罪犯张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18号

罪犯张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以(2010)确刑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磊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六月五日止。于2010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磊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9日,被告伙同王某在确山县竹沟镇杨庄村村通一公路上,抢劫王某等人现金30143元;

2007年4月25日晚,被告伙同王某等人在南阳市方城县城水泥厂附近抢走赵某包内现金7000余元及手机一部。

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磊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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