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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旭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88号 罪犯岳旭东(曾用名:王旭东、王路广),男,初中文化,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宝丰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888号

罪犯岳旭东(曾用名:王旭东、王路广),男,初中文化,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宝丰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8)宝刑未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岳旭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二○○八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一八年六月八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我院于2011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八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八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岳旭东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旭东于2008年5月21日至6月6日期间,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先后窜到宝丰县城北、一中等地,持刀抢劫作案六起,抢劫各种手机8部、MP3、手机电池、现金等物品,卖得赃款后分赃。该犯系主犯。

罪犯岳旭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旭东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旭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八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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