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旭升销售伪劣产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34号 罪犯张旭升,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曾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34号

罪犯张旭升,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曾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以(2010)海刑初字第34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旭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系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止。宣判后,2011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旭升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6月,该犯伙同他人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在北京海淀区向李某等人销售,数额特别巨大。系累犯、主犯。

罪犯张旭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旭升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旭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