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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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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龙飞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22号 罪犯翟龙飞,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以(2005)平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22号

罪犯翟龙飞,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以(2005)平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翟龙飞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3332元;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6年8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2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翟龙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3日,该犯伙同他人将易某挟持到平顶山市安培中心操场对其实施殴打,向其要钱,当日下午4时许,该犯等人见易某伤势严重,唯恐其报警,提议杀死易某,便将其带至四矿北侧雷鼓台山南山坡附近,用石头朝其头部猛砸,致其当场死亡,后将被害人尸体就地掩埋。系主犯。

罪犯翟龙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龙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龙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倩

审 判 员  韩洋

人民陪审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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