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祝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73号 罪犯祝辉,曾用名刚常,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08年5月8日以(2008)息刑初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73号

罪犯祝辉,曾用名刚常,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08年5月8日以(2008)息刑初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祝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宣判后,2008年5月20日交付执行。2011年9月22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6月5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祝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辉于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伙同邢立军,裴其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共财物,在息县市区盗窃电缆6次,价值55804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祝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祝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