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02号 罪犯王斌志,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曾因犯诈骗罪被于2003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了(2009)海刑初字第16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斌志犯诈骗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退赔被害人135081.6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9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斌志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08年11月间,被告以网上交友聊天等方式,结识多名女性,并在交往过程中冒充北大医院医生,以开办的机票代理公司需要周转资金、在外地接待顾客急需用钱等为由,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等地分别骗取莫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35081.6元。 罪犯王斌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斌志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斌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倩 审 判 员 韩洋 人民陪审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