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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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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陈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61号 罪犯夏陈波,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以(2010)信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61号

罪犯夏陈波,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以(2010)信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夏陈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对其的定罪及量刑。宣判后,于2011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夏陈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潢川县南城花庙、城关跃进西路等地参与抢劫七起,抢劫现金500元、手机三部、电瓶车等财物。

罪犯夏陈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陈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陈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倩

审 判 员  韩洋

人民陪审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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