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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友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36号 罪犯华仁友,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固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36号

罪犯华仁友,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固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华仁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2月8日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信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3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华仁友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商城县及安徽省霍邱县等地交叉盗窃作案56起,盗窃摩托车等价值242459元。

罪犯华仁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华仁友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华仁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倩

审 判 员  韩洋

人民陪审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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