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红伟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94号 罪犯刘红伟,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2)汝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94号

罪犯刘红伟,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2)汝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红伟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红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伙同汝南县张楼乡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曹某,利用曹为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的身份及录入家电补贴销售系统的便利条件,将1895张家电标示卡卖与曹某。曹某利用标示卡共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223928余元。

罪犯刘红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5次,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红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红伟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倩

审 判 员  韩洋

人民陪审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