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48号 罪犯张德学,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该犯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6年7月24日减刑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24日作出了(2009)驿刑初字第09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张德学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二○○八年四月三日至二○二二年十月二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5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八年四月三日至二○二一年十月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德学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德学于2006年2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伙同他人窜至遂平县、驻马店高新区、等地参与作案35次,盗窃财物价值180916元。 罪犯张德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学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德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八年四月三日至二○二○年十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