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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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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皇甫仰军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80号 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皇甫仰军,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皇甫仰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80号

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皇甫仰军,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皇甫仰军犯合同诈骗一案,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皇甫仰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皇甫仰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梁园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商梁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皇甫仰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皇甫仰军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朝、刘尊峰出庭履行职务。皇甫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