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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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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11号 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 辩护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某犯挪用公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11号

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

辩护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商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田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占领、王金朝出庭履行职务。田某某及辩护人王志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延华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