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11号 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 辩护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商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田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占领、王金朝出庭履行职务。田某某及辩护人王志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延华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