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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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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楠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38号 罪犯尹楠,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以(2010)镇刑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38号

罪犯尹楠,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以(2010)镇刑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尹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200元。刑期自二○○九年五月十四日至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1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刑少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五月十四日至二○一六年八月十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尹楠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镇平县城杏山大道、207国道等地作案九起,抢劫他人手机、摩托车等财物共计88145元。

罪犯尹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楠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九年五月十四日至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倩

审 判 员  韩洋

人民陪审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