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宋某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61号 罪犯宋某某,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了(2013)驿少刑初字第122号刑事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61号

罪犯某某,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了(2013)驿少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止。201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被告在驻马店市运输公司三车队家属院,持砖头将酒后与宋某(被告父亲)厮打的王某头部砸成重伤。

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