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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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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俊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920号 罪犯方俊,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日以(2006)信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刑执字第920号

罪犯方俊,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日以(2006)信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方俊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年七月二十七起日止。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以(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方俊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方俊于2003年6月7日上午,与叶某预谋抢劫出租车后,携带刀具和绳子,以租车为名拦乘曹某的面包车,二被告人因担心人少犯罪难以得逞,叶某用电话联系朱某,在固始县汪棚乡新街口将朱某接到车上。其一伙将该车骗至固始县城南山头,由朱某望风,被告二人用绳子将曹某勒死,又用尖刀对曹的颈部猛捅几刀,致曹当场死亡。后被告二人将尸体抛于山顶的草丛中。三被告共抢得出租车价值人民币39900元,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几十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方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俊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