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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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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07号 罪犯孔德成,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了(2007)信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07号

罪犯孔德成,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了(2007)信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孔德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于2007年3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孔德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10日,被告与孔德彦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后被告进屋拿一把刀对孔德彦胸部猛刺一刀,致孔当场死亡。

罪犯孔德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5次,2015年2年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德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德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倩

审 判 员  韩洋

人民陪审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