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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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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明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2014)济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明智,又名颜如意,男,1941年11月8日出生。曾因非法游行示威于2004年6月2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2014)济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明智,又名颜如意,男,1941年11月8日出生。曾因非法游行示威于2004年6月2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徐征雁,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乙,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月8日被假释。

辩护人邱国仁,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明智、颜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明智及其辩护人徐征雁,被告人颜某乙及其辩护人邱国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7日,济源市邵原镇北寨村换届补选时,被告人颜某乙妻子王素琴未当选。被告人颜明智、颜某乙父子以选举过程违法为由将选举工作人员和选举车辆扣下,后多次到国家、省、市信访部门信访。期间,颜明智、颜某乙及翟明月将面包车焊住,颜明智要求邵原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邵原镇政府)补偿其选举期间分发礼品及信访产生的费用6万元,经协商颜明智要求邵原镇政府补偿其4.3万元。因邵原镇政府未给其出具欠条,颜明智等人将面包车扣至2014年8月13日。造成面包车损失2.5万元。2014年5月份,颜明智、颜某乙以邵原镇敬老院扩建工程施工违法、未补偿其4.3万元为由,阻挠工程施工,致使工程停工一个多月。2014年6月26日,工程再次开工后,颜明智多次到工地以扒墙砖、钢筋、砸电源开关等方式阻拦施工。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颜明智辩称公诉机关未查明选举时其花费数额,选举存在贿选现象,其为了依法选举,只拦下了面包车,未拦截工作人员;事后其向民政部门反映选举问题,未向邵原镇政府索要信访费用;敬老院工程违法用地,其受村民小组委托处理相关事宜,不是无故阻挠施工,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颜明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北寨村选举存在严重贿选现象,颜明智是被村民杨小宽电话叫到现场的,也不是第一个阻拦车辆和扣押车辆的人,扣押票箱是为了保存证据,以便复查选票,并非无事生非。票箱及面包车放在村委院内,颜明智没有对票箱和面包车形成实际控制,邵原镇政府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完全能够依职权将票箱和面包车收回,无需颜明智同意。由于邵原镇政府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存在玩忽职守和不作为情形,使被扣票箱和面包车处于不安全状态中,颜明智焊住面包车是为了保护面包车,保存贿选证据。颜明智采取的上述行为是自力救济行为,不存在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2.颜明智受村民小组组长委托处理敬老院土地争议,事出有因,并非无理取闹,且施工单位至今未出示该项目的相关手续,是违法施工。3.被扣车辆购置时价格为32736.04元,增值税是价外税,车辆自购置到被扣长达15个月,而鉴定意见认为被扣之日的价值为3.3万元,显属错误;鉴定意见认定返还之日价值为0.8万元没有相关依据;该车损失应包括其自然贬值和正常折旧,据此认定造成的损失是2.5万元是错误的。由于邵原镇政府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收回车辆,因此该财物损失不是颜明智造成的。4.邵原镇政府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不先对颜明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收回车辆,却在两年后突然对颜明智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疑似钓鱼执法。综上颜明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颜某乙辩称其未到敬老院工地阻拦施工。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鉴定意见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应不予采信;颜某乙只是参与将车辆四周焊接,仅是一定程度影响了车辆的使用,并没有不受约束的损坏毁灭车辆,车辆仍然能够移动,邵原镇政府完全可以在任何时候取回该车,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2.颜某乙主观上没有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来焊接涉案车辆,只是出于对邵原镇政府选举舞弊举报不作为所采取的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要件。3.本案事出有因,颜某乙的行为明确指向装有选票箱的车辆,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客体要件。4.本案中颜某乙焊车是受其父亲指使和授意,未任意损毁车辆,损失主要是政府不作为造成的,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邵原镇政府对本案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具有重大过错,负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济源市邵原镇北寨村在村委会院内进行换届补选,被告人颜明智的儿媳、颜某乙的妻子王素琴参与竞选北寨村妇女专干,但未当选。当晚选举结束后,村民杨小宽电话将颜明智叫到选举现场。颜明智、颜某乙到现场后以选举过程违法为由阻拦监督服务选举工作的邵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所使用的面包车(车内有选举箱及选票)离开,至次日5时许,工作人员才陆续全部离开,面包车及车内的选举箱、选票被扣押。随后颜明智、颜某乙父子及其家人轮流看守面包车,后二被告人将面包车用钢筋焊住。期间,颜明智多次向民政部门信访反映选举违法问题,经邵原镇政府调查答复认为其反映问题不属实。为索回被扣车辆邵原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颜明智进行协调,颜明智要求邵原镇政府补偿王素琴竞选花费及其上访费用共4.3万元,因要求未得到满足,面包车被扣押在北寨村委会院内直至2014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返还给邵原镇政府。经鉴定,面包车被扣时(2011年12月27日)的价格为3.3万元,被返还时(2014年8月13日)的价格为0.8万元。车辆价值损失2.5万元。

2014年5月份,济源市邵原镇敬老院扩建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颜明智、颜某乙以工程违法占地、邵原镇政府未支付其4.3万元补偿款为由阻扰施工,向挖好的基础坑内填土,致使工程停工一个多月。2014年6月26日工程复工后,颜明智多次到工地用镢头扒垒好的墙砖、将竖起的钢筋扒倒、砸电源开关、将混凝土倾倒在地上等方式阻拦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