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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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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世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自报名赵明明,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

(2015)济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自报名赵明明,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豫U38535号牌(该号牌系挪用)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牛某发生事故,造成程某某、牛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姚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程某某、牛某医疗费、误工费、车损费等各项损失共10000元,程某某、牛某对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情况说明,血醇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