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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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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晗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5)济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翟伟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冬季,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张国红以19300元的价格购买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头村的杨树56株。2014年12月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雇佣三个工人用油锯将树伐掉。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48.111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头村民委员会证明,济源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证明,破案经过,济源市林业局林政科出具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材积达48.11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