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诉讼代理人李帅,浉河区湖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龙(别名李小龙),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鹏,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王鹏、被害人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
2013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在信阳市新华西路凯撒皇宫,被告人李龙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李龙用玻璃烟灰缸将刘某的左肩及手臂砸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当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诊治,花去医疗费共计786.4元,鉴定费200元,医嘱建议患处进行外固定三周。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实,足以确认:
一、被告人李龙供述:2013年8月10日凌晨24时许,我接到董某某的电话让我到新华东路凯撒皇宫喝酒,到了房间董某某就给一个叫刘某的打电话过来说事,董告诉我想教训刘某。大约10几分钟刘某和他的一个男玩伴一起过来,董某某把刘某叫到另一个房间内,我和其他人一起进去,看到他俩互相吵起来,董某某动手打了刘某,当时一名姓陈的男子上前拳打脚踢给刘某打了一顿,我当时在房间内的桌子上拿了一个烟灰缸对刘某身上砸了几下,具体砸哪我没看清楚。当时我们打完刘某,我和董某某还有那名姓陈的男子、刘某一起到南门吃饭了。刘某的伤是董某某指示我和那名姓陈的男子和董某某三人共同造成的。
二、被害人刘某陈述:2013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李小龙用董某某的电话给我拨通让我到凯撒皇宫KTV去玩,我和李小龙关系不太好,我未同意,后董某某又给我打让我去玩。当时我和玩伴李某某在张李湾一酒店玩,我们来到凯撒皇宫KTV999房间。当时房间有5-6名男子、两名女子,我认识李小龙、董某某,就走到董某某跟前打招呼,董站起来朝我头拍了一下,搂着我脖子说我在外说了他坏话,我和他理论,李小龙上前抓住我的手将我拉到“999”对面包间,我的玩伴李某某也跟着过去,被李小龙支了出去,在包间内李小龙边说边骂,我生气就冲了其一声,让其有事慢慢说,别骂人,李小龙掂起茶几上玻璃烟灰缸朝我头就一砸,我一躲砸到肩上,后又朝我左手臂砸了两下,当时我感觉手很痛,一看手臂上流了很多血,就想到医院治疗,李小龙拦住死活不让走。大约办个小时我趁机跑开,在走道被董某某碰见,又将我扯进999房间。他们后来拉着我非让我和他们去南门喝酒。到南门排挡坐下,我手痛的受不了,我说我得包扎一下,他们才让我走。动手打我的有李小龙、董某某。我左手臂肘关节被砸破,流了很多血,现手臂痛、麻木,是李小龙在999包间对面房间用烟灰缸咋的,当时砸我时只有李小龙和我、陈太和。
三、证人证言
(1)陈某某证言:2013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我和朋友十来人在信阳市新华西路凯撒皇宫KTV999房间唱歌,中间我上卫生间听到999对面房间里有人吵架,我就进去看,看到李小龙在与个男的吵,李小龙还在用脚跺那个人,照那个男的肚子上跺一脚,我去拉他们俩,并说别打架,后我就回到999房间给董某某说,李龙与另一个人在打架,董某某就与我一起到对面房间门口,董某某说他请客,谁都不要闹事,而后董某某就回999房间,我就去劝,李龙说是他和那个人的事,让我不要管,而后李龙拿起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砸那个人,砸到了那个人的胳膊上,当时就流血了,之后我与李龙及刘某都回到999房间,后一起到小南门吃饭,各自散了。
(2)李某某证言:2013年8月11日凌晨,刘某正在宾馆玩电脑,2时30分许他接到一个电话到凯撒皇宫唱歌,他不想去,后又打电话说有事要谈,刘某让我一起去,到了一楼999房间,李小龙和刘某开始吵架。李小龙让刘某到对面房间,不让我进去,董某某后来也进去,又出来,三十分钟后,李小龙和刘某一块从房间出来,我看到刘某的左胳膊受伤流血。
(3)董某某证言:2013年8月10日晚我请朋友唱歌,23时许我在凯撒皇宫碰见刘某女朋友,就打电话让刘某过来玩。到了11日凌晨,刘某过来给我碰了杯酒后,朋友李小龙就与刘某在房间里吵,我说你们吵什么,他们就到999对面的空房间,刘某到那个房间时身上没有伤,在这过程中我过去说你们不要打架,就又回来了,房间里有陈某某、李龙和刘某。我回家后李龙打我电话,说凌晨把刘某打了,他报警了。
(4)冯某某证言:2013年8月11日2时许,我和老公董某某及几个玩伴在新华西路凯撒皇宫喝酒,李小龙用我老公的电话给刘某打电话约其过来玩。刘某来到999房间,还带了一个人,李小龙上前就抓着刘某的衣领,二人吵起来,我上前劝,他们往外走,刘某的同伴陈某某也离开,过了很长时间,他们三人又返回999房间,李小龙说没事,刘某坐在沙发上哭,二人又争吵起来,离开时我发现刘某的左手臂受伤,然后我们又一起开车到南门口排挡吃饭,几分钟后刘某就离开了。李小龙看刘某离开,说刘某可能报警就离开了。
(5)段某某证言:当晚在凯撒皇宫玩时,没有发现刘某受伤。另有鲁某、董某的证言与上述内容相一致。
四、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意见证实:刘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有被害人诊断证明书、医疗票据、交通费等在案。
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龙伙同王某(已判刑)多次向陈某(冒名陈某,已判刑)、吸毒人员张某某、葛某某、何某等人贩卖冰毒,从中牟利。2013年11月13日17时许,在李龙的安排下,王某携带毒品窜至信阳107国道农专大门口与陈某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红色“红旗渠”烟盒一个,内装疑似毒品冰毒一袋,经现场称重净重19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实,足以确认:
一、书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