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努尔艾合买提.吐尔迪,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大磊,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合买提.吐尔迪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艾合买提.吐尔迪及其指定辩护人董大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努尔艾合买提.吐尔迪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信阳市浉河区四一路文化宫附近伺机作案,尾随受害人王某至美锐大药房文化宫店门口时,趁受害人王某不备,将受害人放在其上衣左口袋内的一部黑色金立牌ET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被当场发现并抓获,其同伙趁机逃脱。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249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努尔艾合买提.吐尔迪伙同他人窜至信阳市浉河区四一路文化宫附近,尾随受害人王某至美锐大药房文化宫店门口,趁受害人王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左口袋内的一部黑色金立牌ET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被当场发现并抓获,其同伙趁机逃脱。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249元。案发后,手机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努尔艾合买提.吐尔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合买提.吐尔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努尔艾合买提.吐尔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斌
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