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志权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权,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权,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刘志权窜至信阳市浉河区四一路“方中山胡辣汤”店内,将正在吃饭的被害人熊某某的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6000余元和银行卡等物品。

(2)2015年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刘志权窜至信阳市浉河区四一路文化宫“久安小吃城”内,将正在吃饭的被害人王某的双肩包盗走,内有现金100余元、学生证和银行卡等物品。

(3)2015年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刘志权窜至信阳市浉河区四一路文化宫“久安小吃城”内,将正在吃饭的被害人韩某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000余元、学生证和银行卡等物品,赃款用于购买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熊某某、王某、韩某的陈述,视频资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志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志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金榜

代理审判员  王某倩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