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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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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曾用),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14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林曾用),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14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尚河村村民朱某某将自己在李畈村与尚河村交界处栽种的杨树林卖给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林某某雇佣工人进行砍伐。案发后,经勘验、检查和信阳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司法鉴定,已被砍伐杨树树木189株,疑似活木174株、疑似死木15株,林木总蓄积量为15.9立方米,其中,在被砍伐的189株中,之前已被他人砍伐的有二十株,计3.2189立方米,去除上述数量,被告人林某某实际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2.681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钟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任某某、朱某、周某某、席某某、潘某、曾某某的证言,林权证,信阳市浉河区林业局证明,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尚能认罪,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被告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家全

审 判 员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