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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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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李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2015)固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大专文化,固始县卫生监督所乡镇综合执法科三科主任,住固始县。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2015年1月27日经固始县检察院决

(2015)固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大专文化,固始县卫生监督所乡镇综合执法科三科主任,住固始县。因涉嫌徇私舞弊移交刑事案件犯罪,2015年1月27日经固始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固始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住固始县。因涉嫌徇私舞弊移交刑事案件犯罪,2015年1月27日经固始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如佩,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连春,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李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李某及其辩护人马洪海、邓如佩、郑连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毛某某、李某作为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负责对沙河铺、泉河、胡族、城郊等八个乡镇的医疗市场进行管理。在对辖区内的医疗市场进行管理期间,毛某某、李某对李某甲、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周某某、顾某某、张某乙、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十人以非法行医连续三次或三次以上进行行政处罚,为完成单位罚款任务,谋取本单位利益,毛某某、李某以罚代刑,未将李某甲等十人涉嫌非法行医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李某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明知李某甲等十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仍未将上述十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处。

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曾向所领导口头请示过,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马洪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悔罪深,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未从中谋取到非法利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定罪免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卫生监督员,配合主任执法;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邓如佩的辩护意见是李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系偶犯、初犯、无犯罪前科,李某只是一般工作人员,对是否移交刑事案件无最终决定权,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且未从中为个人谋取到非法利益,建议对被告人定罪免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毛某某、李某作为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负责对沙河铺、泉河、胡族、城郊等八个乡镇的医疗市场进行管理。在对辖区内的医疗市场进行管理期间,毛某某、李某对李某甲、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周某某、顾某某、张某乙、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十人以非法行医连续三次或三次以上进行行政处罚,为完成单位罚款任务,谋取本单位利益,毛某某、李某以罚代刑,未将李某甲等十人涉嫌非法行医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5年1月16日毛某某、李某向固始县检察院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固始县司法局出具社区评估意见书,同意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固始县卫生监督所2009—2014年账目证实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收入、财政返回款等情况。

2、固始县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卷宗及票据存根复印件,证实李某甲、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周某某、顾某某、张某乙、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均受过三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3、户籍证明、执法证、固始县编(2015)6号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固始县卫生监督所系固始县卫生局二级事业单位,两被告人均是卫生管理执法人员。

4、固始县卫生监督所2010年—2014年卫生监督划分范围,证实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执法区域划分的情况。

5、固始县卫生监督所移送非法行医人员名单,证实固始县卫生监督所移交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情况。

6、固始县卫生局文件,证实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合议工作小组名单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小组名单。

7、到案经过证实两被告人主动到检察院投案自首接受讯问。

8、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是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卫生监督所设立了四个乡镇综合执法科,两个医管科。毛某某是乡镇综合执法第三科室主任。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发现非法行医后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有一套完整的处罚程序。各个综合执法科室和城关的医管科对于片区内符合移送的案件名单按要求是全部报到所里,他们是否全部上报了我也不清楚。各个科负责人和成员,没有向我或所里其他领导提出过建议应该移送某起非法行医案件,都是我们通知他们报送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名单,他们没有单独建议过。卫生监督所没有向各科室下达过罚款任务,当年因为经费紧张、发不掉工资,我在会上公开提过要由罚款来弥补经费不足。

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退休后在沙河铺乡开卫生室行医至今,没有执业证,每年卫生监督所都来人对我的诊所行政处罚,都是一个姓毛的主任带队,罚款我都交了。

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在沙河铺乡花园村开诊所,2013年12月份之前没有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所一个姓毛的主任带队,每年都对我处罚,罚款都有票据。

4、周某某证言证明:在沙河铺乡花园村开办个人诊所至今,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卫生监督所带人来罚款,罚款数额1000到3000不等,前几年是是一个姓毛的主任带队来罚的,还有其他一块来的人我不认识。他们收完罚款就不来了,也没有对我说什么。

5、证人顾某某证言证明:退休后在沙河铺街道开个人诊所,没有执业许可证,大概是从2009年开始,卫生监督所每年都对我进行罚款,前几年是是一个姓毛的带队来罚的,收罚款有票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