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曾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8月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年初至2013年4月,商城县鱼米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陈某甲,擅自在双椿铺镇陈寨村农用地上取土、拦坝、挖塘,非法占用农用地52.2亩,其中基本农田40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陈某甲因此于2014年9月4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喻某某时任商城县双椿铺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具体负责双椿铺镇村组土地违法的巡查监管工作,其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制止、上报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致使40亩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并引发群众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至2013年4月,商城县鱼米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陈某甲,擅自在双椿铺镇陈寨村农用地上取土、拦坝、挖塘,非法占用农用地52.2亩,其中基本农田40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陈某甲因此于2014年9月4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喻某某时任商城县双椿铺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具体负责双椿铺镇村组土地违法的巡查监管工作,其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致使40亩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喻某某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2008)商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与,证明被告人曾因玩忽职守犯罪于2008年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3)发案证明,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4)职务证明,证明被告人喻某某于2007年11月任商城县双椿铺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5)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商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及双椿铺镇动态巡查制度,证实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巡查制度和具体的职责。(6)雷显成、胡符伟信访材料、商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阅访台账登记表及相关处理情况,证明陈某甲因拖欠承包土地承包费、非法占用农用地而引起部分群众多次上访的情况。(7)关于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有关情况说明,证明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制止、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转商城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查处的情况。(8)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某甲违法占地行为的相关处罚资料,证明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某甲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9)(2014)商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证明陈某甲占用农用地52.2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40亩。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成立商城县鱼米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共流转承包了2000多亩基本农田。由于农田灌溉缺水,其将承包的部分梯田进行平整,并在靠近河道的田块筑坝蓄水,其从2012年年初至2013年4月份,先后动工修了B坝、C坝、A坝,其挖这几个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蓄水灌溉。施工是其自己组织的,在2013年4月份以前商城县国土局对其立案查处之前,没有见到双椿铺镇国土所的人到其筑坝的地方去过,也没有人对其进行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土地局的人是2013年4月份对其进行调查的,当时三个坝都已经修好了。
(2)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2月担任双椿铺镇国土所所长至今,当时喻某某已经是副所长了。喻某某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土地巡查等工作。分工是其口头安排的,所里及领导都知道。当时要求每周下村巡查不低于两次,具体路线有副所长喻某某确定,人员基本上是喻某某、曹某乙二人,有时叶美阳也参加,曹某乙年纪大了,没有认真上过班,2012年还请了一段时间假。涉及农村的巡查日志由喻某某记录、保管。涉及3亩以下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由土管所自行查处,3亩以上的报国土局监察队查处。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陈寨村村支书陈某甲2013年4月15日打电话向其报告情况后才知道的,土管所里没有其他人向其汇报过。其当天就向镇里、国土局领导报告了情况,之后双椿铺镇国土所人员实地查看,给陈某甲下发了书面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还向县国土局出具了书面的报告。
(3)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明:双椿铺镇国土所人员分工情况,同时证明农村村、组土地巡查由喻某某负责,并做巡查记录。2012年,其外出请假一年,年纪大了,去的比较少,其不清楚陈某甲违法占地的事,直到事后信阳市国土局来人,其才去过陈某甲违法占地的现场。
(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双椿铺镇国土所的工作职责以及国土所人员具体分工情况。
(5)证人赵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证明:双椿铺镇国土所的工作职责以及国土所人员具体分工情况,证实双椿铺镇农村土地巡查工作由喻某某负责,其在参与巡查过程中未对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过巡查的情况以及事后才知道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
(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陈某甲承包了陈寨村部分村民的田地种植水稻,后来发现水不够用,影响粮食生产,于是从2012年3月份开始非法占地修坝,形成了水淹区,把部分农田淹没了。2013年4、5月份,有群众向其举报陈某甲非法占地的事情,其打电话向双椿铺政府和土管所汇报了这一情况,汇报完后,国土所所长曹某甲要求其写一份说明,当天曹某甲和喻某某就到陈某甲违法占地的现场看了,并制止挖机作业。曹某甲和喻某某回去后又立即向县国土局汇报,过几天,县国土局的就来人去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在其电话汇报之前,没有国土所的相关人员去制止陈某甲的违法占地行为。
(7)证人杨某甲、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村建中心的工作人员情况及没有执法证的情况。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陈某甲占用农用地,其没有收到过相关部门书面制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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