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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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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男,1955年5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山东省单县。2014年6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山东省单县公安局李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秦某),男,1955年5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山东省单县。2014年6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山东省单县公安局李新店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单县看守所,2014年6月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4年7月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建峰出庭支持公诉,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冒充自己是退休公安局长,并称与中央领导有亲密关系,能帮远某某办事,骗取远某某的信任后,先后多次到远某某家,以帮远某某办事为由,骗取远某某女儿现金2000元,骗取远某某现金和财物,共计人民币21500元。2013年7月份,秦某某又冒充北京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自称和驻马店市市委书记是战友,可以帮助遂平县上访人员吴明学解决上访反映问题为由,共骗取吴明学财物500余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辩称,其不属于诈骗,起诉书指控的钱数不是事实,都是捏造的事实。其在远某某家住25天,是为了照顾远某某的母亲。

经审理查明,1、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远某某同在北京打工相识,秦某某自称是公安局退休干部,与中央领导有亲密关系,能帮远某某办事,骗取远某某的信任。2013年5月份,秦某某以到远某某家考察没有路费为由,骗取远某某的女儿远祯给其账户汇款2000元。此后至2014年1月份期间,秦某某多次到远某某家,以帮远某某安排工作、女儿工作调动、申请救济款为由,骗取远某某现金共计21500余元和手机、衣物等财物价值人民币580元;2、2013年7月份,秦某某在遂平县城遇见受害人吴明学,听说吴明学上访反映问题后,秦某某自称和驻马店市市委书记刘国庆是战友,其是北京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下来调查情况的,可以帮助吴明学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先后以借钱、交电话费、请客吃饭为由骗取吴明学钱财共计4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山东省单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秦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2)山东省单县公安局李新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秦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山东省单县公安局李新庄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6月3日8时许,在单县李新庄镇农村信用社将逃犯秦某某抓获,临时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4)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秦某某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5)山东省单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秦某某临时羁押在单县看守所。

(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查询明细表。证实远祯于2013年5月21日汇入秦某某的银行账户现金2000元。

(7)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录音录像说明。证实秦某某供述诈骗远某某、吴明学经过的同步录音录像。

(8)中国农业银行遂平县支行营业部出具的远某某银行卡取款记录单。证实远某某于2013年4月至6月取款共计10000余元的情况。

(9)遂平县公安局调取的境内入住旅客信息表。证实2013年6月至2014年初,以秦某某身份证信息登记在遂平县旅馆28次的入住情况。

(10)遂平县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体检表。证实秦某某入所时神志清醒,精神可,体表组织无外伤。

(11)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组合照片、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远某某、吴明学从多人组合照片中辨认出秦某某是对其实施诈骗人。

2、证人证言

证人王建成的证言。证实2013年,有个五、六十岁的男子,身高一米六多,身材稍胖,皮肤较黑,说普通话,到本庄远某某家来玩好几次,远某某还让其骑摩托车带过该男子,听远某某说他俩是朋友,闲聊时该男子说自己是北京公安局、检察院的,比较厉害,但看该男子的言行和穿戴,感觉有点问题。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远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份,秦某某冒充自己是退休的公安局领导,并和中央领导有亲密关系,能帮助其父亲远某某办很多事情,骗取其父亲的信任后,秦某某以到其家考察没有路费为名,骗取其现金2000元,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1月份期间,秦某某到其家,多次在其家吃住,并以办事、没有路费借钱等方式骗取其父亲远某某20000多元钱。

(2)被害人远某的陈述。2012年底,其在北京友谊医院餐厅工作时和秦某某认识,秦某某自称是山东省菏泽市某县公安局局长,和习近平是战友,打仗时救过习近平,习近平上台后让他当海南省委书记,他准备让其当海南省省委副书记,还说他可以通过关系把其女儿袁祯调到郑州市法院,其看他很老实,就相信了他。2013年4月份其回家后,秦某某主动和其说海南省准备换班子,让其准备一下,还要到其家了解其家的情况,听他来办这么大的事情,其说给其女儿打电话给他打点钱算是路费,他问其要了其女儿的手机号,直接和其女儿联系,其女儿给他打了2000元钱。之后秦某某来其家住了几天,走时说他去看他表姐(习近平的原配),他表姐病了在住院,让其拿点钱,其给他拿了5000元的现金。大约过了六七天,他又回来了,说等上面的任命下来,在河南集合准备去海南上任。他在其家住了七八天后,他说其家的房子破,要给其到中央、省里跑救济款,其又给了他拿了5000元钱。后秦某某又多次回到其家住几天后以跑救济、办事等理由向其要钱,其又给他三次每次3000元和一次2500元。后他又来其家,走时还是说要看他表姐,其看他只借不还有点怀疑,不再借给他钱,他转口说是要点路费,其就给他了一二百元钱,他隔三岔五的来其家住上几天,走时向其借钱,最后一次他从其家走时,说帮其办大事,其不相信他的话了,只给他拿了120元钱,后他又和其联系,其没再给他过钱。其还给他买过衣服、手机、两条软中华烟,总共被秦某某骗走现金加起来有三、四万元左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