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少刑终字第93号 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凯林,男,1994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大兴分局刑侦支队抓获,2014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鑫,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项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鑫、姚凯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项少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凯林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少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杰 审 判 员 张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大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李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