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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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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鑫、姚凯林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2014)周少刑终字第93号 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凯林,男,1994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大兴分局刑侦支队抓获,2014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014)周少刑终字第93号

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凯林,男,1994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大兴分局刑侦支队抓获,2014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鑫,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项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鑫姚凯林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项少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凯林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少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杰

审 判 员  张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大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李玉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