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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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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星滥发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周刑终字第83号 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卫星,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周刑终字第83号

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卫星,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2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鹿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汲长征,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2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汲喜增,河南梓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剑,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振(别名张占军),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原审被告人郭庆然(别名郭文华),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原审被告人费俊杰,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原审被告人汲超,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杜震,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费国杰,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心华,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思言,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卫星、汲长征、张振、郭庆然、费俊杰、汲超、杜震、费国杰、郭心华、郭剑、郭思言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卫星、汲长征、郭剑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汲长征从看树人杨某某处得知生铁冢乡的刘某某要将其承包的位于生铁冢乡刘牌坊村附近的杨树出售。汲长征找到做木材收购生意的被告人吴卫星,商量将树买下。吴卫星、汲长征经与刘某甲协商,刘同意以12万元出售,并约定:采伐证由买树方办理,老百姓的所占份额由卖方负责兑付,伐树时如果出现意外事故有买方负责。商定后,吴卫星个人出资12万元,和汲长征一起分两次将钱交给刘某甲,交钱时被告人张振和看树人杨某某陪同。由于办理采伐证需要林权证等手续,而刘某甲没能提供,吴卫星和汲长征便要求刘某甲协助,刘某甲答应“问问”,三人曾一起到林业部门办理,但没有办成。一个多月后,吴卫星再次向杨某某询问采伐证的事未果。于是吴、汲二人便联系被告人张振、郭庆然、费俊杰、汲超、杜震、费国杰、郭心华、郭剑、郭思言(以上九人平时做收树生意)合伙伐树,约定: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费用,伐树卖钱后,除掉12万元的买树款和费用,赚钱十一人平分,赔钱十一平摊,出了问题也是十一人平均担责。张振、郭庆然、费俊杰、汲超、杜震、费国杰、郭心华、郭剑、郭思言曾向吴卫星、汲长征询问“有没有采伐证”,吴、汲回答“你们只管干活,其他事不用问”。2014年8月15日,被告十一人自带工具开始进行伐树,第三天被鹿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当场查处,并将汲长征、张振带到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吴卫星于当天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经鉴定,被告人吴卫星、汲长征等十一人共伐树190棵,计75.1405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吴卫星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7月份左右,汲长征给我说刘牌坊村附近的树要卖,他已经给看树人刘某某协商好了,价格是12万元,因为杨树过多要找人一起合伙,我表示同意入伙。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汲长征就招呼经常和他一起收树的树贩子在我的收购场开会,意思是入伙一起干,赚赔大家均摊,入伙者先交1000元保证金,中途退伙保证金没收,说好后就有人陆陆续续交钱,一共是十一个人。

树钱是我先垫付的,第一次和汲长征、张振一起先给了对方6万,第二次和汲长征一起给了对方剩余的6万。采伐证我们也去林业局办了,但没办成,需要刘某某提供林权证、合同等手续,我们就让刘某某帮我们办理,刘也答应办了,但一直没有办成,后来我们多次催问,他都说在办着呢,后来说:“树你们该伐伐,可能你们没有伐完证就办好了”,就这样,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我们就开始伐树了。我们伐树一共伐了三天,十一个人都参与了,工具使我们兑的。

被告人汲长征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7月份,我从杨某某口中得知刘某某承包的杨树要卖,我和杨某某看过树之后谈了以12万元的价格购树。这些树算是我们十一个人合伙买的,卖了钱除了买树的钱和各种开支,尝了钱大家分,陪了钱大家摊,伐树前每人交一千元定金,作为费用。说的采伐证是由我们办理,但需要刘某某帮忙,我们和刘某某去过林业局,说一时半会办不成。后来我们多次联系杨某某,杨都说刘某某给我们问着呢。两个月后,吴卫星又催我问杨某某,杨说:可能问好了吧,你们该伐伐。我们通知合伙人就开始伐树了。树钱12万元是吴卫星预先垫付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