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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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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权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终字第42号 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双权,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终字第42号

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双权,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双权犯故意伤人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双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双权与胥某某经鹿邑县杨湖口乡司法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二人生育一女胥某甲(5岁)由胥某某抚养,被告人刘双权以受他人教嗦为由,于2011年7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双权从外地返回鹿邑县杨湖口乡水牛张行政村闫胥庄,从胥某某家院子东墙翻墙进其屋,将女儿胥某甲抱走扔进村东头一口井内后逃走。胥某甲被人发现后救出,经法医鉴定胥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双权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刘双权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双权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15日,我与胥某某协议离婚,女儿胥某甲由胥某某抚养,后来我听信了魏某某的话,于2011年7月1日晚上10点左右,从外地回来,翻墙进入胥某某家,将我自己的女儿抱走,因为后面有人追我,我就把胥某甲放在了我事先看过的一口井里,后来我听说有人把她救出来了,身上擦破一点皮,我就去深圳打工去了。

2.被害人胥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7月1日晚,我和张某在家里玩,刘双权上俺家捂住我的嘴,抱着我就走,刘双权把我扔井里了,后来有人把我救上来,俺大妈就抱着我上医院了。

3.证人胥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1日晚上10点左右,我邻居荆某某喊我,说刘双权把胥某甲偷走了,我就让大家开始找人,俺哥胥某乙就打110报警了,后来马六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到胥某甲了,在闫庄东头的机井里,胥某甲说是刘双权把她扔井里的,后来李某下井把胥某甲救上来了,我们就带她到杨湖口卫生院去了。

4.证人胥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7月1日晚,我弟媳张某和邻居荆某某告知我,刘双权把胥某甲抱走了,我就打110报警了,后来胥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刘双权把胥某甲扔到了俺村东北角的机井里了,李某就把胥某甲救上来,胥某甲告诉我们是刘双权把她扔进去的。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1日晚,胥某某电话告知我,他女儿被人抱走了,我在闫庄村东头的机井里发现了胥某甲,我就打电话通知胥某某,后来就有人下到井里把她救上来了,一会杨湖口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就回家了。

6.证人胥某丙证言,证实胥某甲被刘双权扔的那口井里有水。

7.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1日晚,俺弟媳妇张某上我家叫胥某某,说有个叫双权的女人把胥某甲抱走了,我们就喊村民一起找,后来我听胥某某说在村东头的机井里找到了,我赶过去之后,胥某甲给我说是双权把她扔井里的,我们就把胥某甲送到杨湖口医院了。

8.证人荆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1日晚,张某对我说,有个女人上她家,把胥某甲抱走了,我们俩一块就去找胥某某,后来在村东头的机井里找到了胥某甲,有人把她从井里救上来,她大娘韩某某就把她送医院去了。

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1日晚,胥彬打电话告知我,胥某某的闺女被人偷走了,我就同胥某某一块去刘楼找,后来有人给胥某某打电话说,胥某甲在闫胥庄村东头的机井里,我们就往庄东头赶,之后我就下到井里把胥某甲救上来,胥某甲说是双权把她扔井里的,派出所的人就带着胥某甲和她家里人去医院了。

10.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1日晚,张某和荆某某告知我,胥某甲被刘双权抱走了,后在俺庄东地的机井里找到,并被人救出送往医院了。

11.证人胥某证言,证实胥某某电话告知我,胥某甲被刘双权抱走了,被马六桥的王某某发现她在俺庄东头的机井里,后李某把她救上来,胥某甲说是双权把她扔井里的。

1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1日晚,我和胥某甲在堂屋东间睡觉,刘双权冲到屋里没说几句话,就把胥某甲抱走了,我就喊村民帮我一块追,后在村东头的机井内发现胥某甲,并被人救出。

1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刘双权离婚后,和小魏桥村的一个男子订婚,并一块去天津打工几个月后分手了。

14.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刘双权一在天津打工时,谈了几个月分手了,后来听别人说刘双权把她女儿扔井里了。

15.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辨认出刘双权就是抱走胥某甲的人。

16.协议书、谅解书。

17.羁押证明。

18.法医学临床学鉴定书,证实胥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景。

20.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刘双权出生于1980年9月11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杨湖口派出所。

21.情况说明。

22.悔过书。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双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诉人刘双权上诉称:不应定故意杀人,应定故意伤害,量刑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刘双权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刘双权的犯罪情节,对其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量刑在法律幅度之内,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权故意杀害自己亲生女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双权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双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赫志平

审判员  曹纪峰

审判员  杨国领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