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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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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先合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223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先合,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13日被新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223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先合,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东亮,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尹玉凤,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先合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先合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至案发前,被告人张先合在担任新野县计生委科技股股长、副科级干部期间,利用其办理二胎生育证负责病残儿鉴定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武某某、董某某、邹某、王某、马某某、李某甲、匡某某、薛某某、汪某某、邹某某等10人现金共计70000元,为其办理二胎生育证提供帮助。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先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先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先合与其辩护人均辩称:

1、起诉书指控张先合收受武某某所送的4000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该4000元系张先合和郭某、武某某、芦某某一起到南阳请客送礼用,不存在给张先合个人之说。该事实有张先合多次强调,且有武某某、芦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

2、起诉书指控张先合收受董某某2000元,系董某某拖张先合请有关领导吃饭,且在吃饭当晚董某某也去了,因董临时有事,留下2000元让张先合结账;

3、起诉书指控邹某送给张先合20000元,其中15000元分两次送给了市计生委领导,自留5000元,故该笔受贿数额应为5000元;

4、起诉书指控张先合收马某某的不是10000元,是5000元;

5、起诉书指控张先合收受李某甲10000元,系李某甲和张先合一起去南阳赵市计生委领导,由李某甲直接送给有关领导了,开庭时李某甲的笔录可以证实;

6、起诉书指控张先合收受匡某某所送的10000元不存在,因匡某某和张先合关系很好,张先合不可能收匡某某的钱,在具体到本案,即便是收了,是给常某办理二胎证,没有为匡某某谋取利益,且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7、起诉书指控张先合收薛某某不是2000元,是1000元;该笔张先合曾多次均稳定地供述;

8、起诉书指控张先合收受邹某某5000元,不能认定为受贿。首先,张先合收邹某某5000元属实,因张先合所在的科室没权利办,已对邹某某说办不成,他说钱先放张先合处,后张先合多次说过要退给邹某某,邹某某不收,没有为邹某某谋取利益。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至案发前,被告人张先合在担任新野县计生委科技股股长、副科级干部期间,利用其办理二胎生育证负责病残儿鉴定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武某某、董某某、邹某等9人现金共计65000元,为其办理二胎生育证提供帮助。具体是:

1、2002年,新野县饮食服务公司职工武某某未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证送给被告人张先合4000元,被告人张先合收受。

2、2004年,新野县施庵镇计生办主任董某某为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证送给被告人张先合2000元,被告人张先合收受。

3、2007年,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职工邹某为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证送给被告人张先合20000元,被告人张先合收受。

4、2007年,新野县施庵镇卫生院王某为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证送给被告人张先合5000元,被告人张先合收受。

5、2007年,新野县王集镇中心学校教师马某某为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证送给被告人张先合10000元,被告人张先合收受。

6、2007年,新野县计生委计生指导站原职工李某甲为其子李某乙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证送给被告人张先合10000元,被告人张先合收受。

7、2009年,新野县防疫站职工马某某为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证通过匡某某送给被告人张先合10000元,被告人张先合收受。

8、2010年,新野县王集镇政府干部薛某某为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证通过匡某某送给被告人张先合2000元,被告人张先合收受。

9、2012年,新野县实验中学教师汪某某为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二胎生育证送给被告人张先合2000元,被告人张先合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张先合退赃款30000元。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先合的供述,证实其犯罪事实。

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2年四五月份左右,自己为办理二胎证,到张先合家里送给张先合4000元钱给他说,让张先合请相关人员吃饭,后自己的二胎证顺利办下来了。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份,自己为办理二胎证,和张先合一起到南阳请相关人员吃饭,饭后,自己和张先合到饭店的卫生间,给张先合10000元让其帮忙办理二胎证,后自己的证件顺利办出。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办理的一胎残疾儿二胎生育证,给张先合送了5000元钱现金的事实。

5、证人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朋友邓云祥的亲戚常某、马某某夫妇办理二胎证找过张先合,匡某某将自己10000元钱送给张先合让其帮忙办理二胎证。

6、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其女儿眼睛高度弱视为由申请的办过二胎证,自己没有熟人,给其姑父邓云祥说过,邓云祥告诉常某自己有个朋友叫匡某某,匡某某和计生委的人熟悉,让其不用操心,邓云祥来办理,到2009年8月份,证顺利的办下来了,咋办的自己不清楚;另证实匡某某租赁邓云祥的房屋经商的事实。

7、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为别人帮忙办二胎证有熟人给300、500不等的现金,让其办事请人吃饭,自己到县计生委上报二胎材料时候,没有请张先合吃饭,把让自己帮忙的人给的2000元钱全部给了张先合。

8、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为申报办理二胎证,让张先合帮忙办事,在2007年5月份左右送给张先合20000元现金的,后申报的二胎证顺利办理。

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为儿子李某乙和儿媳办理病残儿二胎证,找过张先合办理二胎证,给张先合送了10000元现金,后顺利办到了二胎证。

10、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办理二胎证,给张先合行贿2000元的事实。

11、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在申报独生子女病残儿二胎证过程中,送给计生委科技股股长张先和送了2000元现金,后自己顺利拿到了二胎证。

1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认识张先合,我们是工作关系,张先合没有给我送过钱和物,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

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

14、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

15、新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张先合的任职情况。

16、罚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张先合案发后退赃款30000元。

17、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系该局接新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转交,且该线索反映内容县反贪局也曾接群众举报过。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张先合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两份询问笔录:

1、对证人芦某某(武某某爱人)询问笔录,证实去在办理二胎证时没有给张先合送4000元。自己和张先合一起到南阳请客,喝多了,给张先合4000元让他去结账。

2、对证人李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自己没有向张先合行贿10000元,在办理二胎过程中,和张先合一起到南阳请有关领导吃饭,吃饭的时候,把钱给市里领导了。

针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并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公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