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332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韩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韩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韩某的辩护人樊肖波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韩某的罪名由玩忽职守罪变更为滥用职权罪。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王某在负责新野县溧河铺镇移民安置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被告人韩某在负责新野县溧河铺镇农村“三资”工作期间,滥用职权,对应当发放给该镇吕阁村农户1077244.55元的土地补偿资金监管不力,导致没有发放到位,而是挪作他用,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提出实质性的异议。 被告人王某辩解自己是群工站长,没有具体负责移民工作。 被告人韩某辩解认为,自己分管“三资”办,移民补偿款是专款,没有要求“三资”办管理,移民款村里通过群众代表会,四加二工作法等程序转变成公益金后由“三资”办管理。 韩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韩某不负责移民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及移民工作,移民款挪作他人并不是韩某的职责,款项用于吕阁村修路等公益事业,群众利益没有遭受重大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原系新野县溧河铺镇群工站站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8月协助分管移民工作,系该镇吕阁村包村干部;被告人韩某2009年8月至2013年8月任溧河铺镇政府纪委副书记,分管该镇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三资”办工作,管理移民征地补偿款公益部分资金、群众捐资等用于村组公益事业。2011年,被告人王某在负责新野县溧河铺镇移民安置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被告人韩某在负责新野县溧河铺镇农村“三资”工作期间,滥用职权,对应当发放给该镇吕阁村农户1077244.55元的土地补偿资金没有发放到位,而是挪作他用,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移民土地补偿款系专项资金,拨付程序为:新野县移民局直接拨付至新野县溧河铺镇移民办,镇移民办根据村提供相关手续转入村移民款专账,该款的20%纳入“三资”办公益金部分,由“三资”办管理,用于村公益事业;80%由包村镇干及所成立的移民指挥部审阅签字后,报镇财物主管从村专账直接拨付给农户专卡打款。新野县溧河铺镇吕阁村移民土地补偿款应发放给农户的共计1877721元,至2014年7月底,已发给农户800476.45元,其余1077244.55元由新野县溧河铺镇吕阁村村干部报乡移民办经被告人韩某主管的“三资”办,以公益金的名义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性支出、非生产性开支等,未能发放给相关农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韩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事实。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工作职责及移民征地补偿款的拨付程序,该镇吕阁村移民征地补偿款属于专项资金,计有一百八十万余元应发放没有全部发放到位,引起群众上访。 3、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土地补偿款系移民专项资金,属于集体和农户,支出时应由各村镇先打申请报告,由移民主管、镇“三资”中心主管、财务主管、镇长签字,签完字后予以发放。 4、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移民土地补偿款根据移民政策及相关会议要求应一户一卡发放给农户,由该镇所成立的各个战区将发放进度上报镇移民办,镇移民办统一汇总,掌握发放进度。 5、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实该镇移民安置办的工作职责。 6、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的一百余万元移民征地补偿款应该发放给被征地户但没有发放,以该镇吕阁村会计名字在镇邮政储蓄所开户,由吕阁村书记及会计提供有关手续后,由其审核后主要用于村修路、修桥等公益事业, 7、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12月至2011年4月任该镇主管移民的副书记,移民办的职责包括移民资金的发放,征地补偿款村集体留20%用于公益事业,80%款发放给农户。款项的支出需移民主管、镇“三资”中心主管、财务主管、镇长签字,签完字后予以支出。在2014年,通过该镇吕阁村群众上访,自己知道吕阁村土地补偿款没有发放到农户手中。 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主管镇财物工作,证实移民资金使用申请报告经开会研究决定的,各村的土地补偿款支出时,其在签字时没有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9、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工作职责系对村会计所报的收支凭证进行录入、核对工作,“三资”办对吕阁村的180万余元土地补偿款进行使用管理,具体咋纳入管理的自己不知道。 10、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该村的土地被征用,下发的土地补偿款180万元用于村修路款及其他支出,该笔款在支出时经村班子成员、小组组长及部分群众代表开会均同意先用我村的土地补偿款修路及其他的公益事业也可用这钱支。溧河铺镇移民办给村拨付土地补偿款的时候,村是否需要提供有关手续自己不清楚,土地补偿款手续提供给溧河铺镇移民办,具体细节我不清楚,听会计说审计出该村土地补偿款的手续不齐,他到南阳弄了一套假的银行手续,花了2000元左右。 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应发放给移民的土地补偿款自己和村书记、村长一起到“三资”办给“三资”办主任齐某某汇报说用于修路等公益性,齐某某随即向镇主管领导汇报后180多万元补偿款由“三资”办统一管理。钱支出时由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同意后,由其填写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公益金使用申请表,由自己或书记吕某某找镇主管“三资”办领导签批,同意后,由“三资”办主任齐某某开具取款通知单,由吕某某、镇“三资”办的樊某某和我一同到镇邮政储蓄所去领取款项。在国家审计署对以上款项进行审计时,发现发放的187.7721万元征地补偿款无法提供相应的流水回单,要求提供,当时给镇领导汇报说,没有发放,怎么提供,领导让自己想办法。因为这80%的土地补偿金没有用于发放给农户,而是用于别的支出了,自己就造了一份假的帐页,帐页上面显示领取多少土地补偿款,支出180万元左右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发放给农户,附有一份清单,清单上面显示该分的人员名字,邮政储蓄的流水号以及打到本人账号上的钱数。造完以后自己把这套假手续交给移民办主任王某甲。 1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证言,证实自己没有领取土地补偿款,听说钱用于修路,土地补偿款签名簿的名字也不是自己所签。 13、新野县溧河铺镇政府文件及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韩某的任职情况,移民办的工作职责,镇政府领导班子分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