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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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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欧阳宇强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167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宇强,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167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宇强,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关志雄,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宇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欧阳宇强虚构自己有履行能力的事实,取得了新野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王某的信任,利用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经营的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与新野纺织集团公司上海正基纺织有限公司签订25万元的棉纱购销合同,并先期支付了订金10万元,2013年9月9日货到后,欧阳宇强支付了剩余的15万元货款。2013年9月10日再次与上海正基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棉纱购销合同,2013年9月13日货到后,欧阳宇强支付了50万元货款,由此取得了新野纺织集团公司的信任。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欧阳宇强与新野纺织集团公司签订一份2310万元的棉纱购销合同,2013年9月23日至11月4日,新野纺织集团分七次共发给欧阳宇强的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棉纱260吨,价值6725500元,欧阳宇强于2013年10月16日、10月31日、11月20日共支付新野纺织集团货款130万元,后逃匿躲藏,骗取了新野纺织集团公司价值5425500元的货物。

案发后,被告人欧阳宇强用其仓储的面纱和一辆途锐越野轿车共作价1802080元抵偿了新野纺织有限公司的部分损失。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宇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骗取他人财物5425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欧阳宇强辩解自己没有虚构经营能力及还钱能力,系正当做生意,没有诈骗。

辩护人关志雄辩护认为,本案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欧阳宇强无罪。理由为:

(一)本案系新野法院移送新野公安局审查后立案,但卷宗并无被害人起诉被告人的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新野法院移送当日,根据证言证实,新野法院对被告人的仓库进行了查封,违背“先刑后民”的原则。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虚构自己有能力履行的指控,虽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银信部门的证明,辩护人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虚构事实的客观存在及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骗取了新野纺织货物后逃匿躲藏的问题,被告人与新野纺织签订合同后,由于需先行偿还银行贷款致使未能支付新野纺织的货款,新野纺织通过查封被告人的银行账户以及仓库致使被告人无法正常经营,且新野纺织在追收货款过程中采取非正常等涉暴力手段,被告人并非故意逃匿。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欧阳宇强虚构自己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取得河南新野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纺公司”)销售业务员王某的初步信任,被告人欧阳宇强利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正丝”)与“新纺公司”的分公司上海正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基”)签订一份25万元的棉纱购销合同,并先期支付了定金10万元,2013年9月9日货到后,欧阳宇强支付了剩余的15万元货款。2013年9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50万元的棉纱购销合同,2013年9月13日货到后,欧阳宇强支付了50万元货款,由此取得了“新纺公司”的信任。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欧阳宇强与“新纺公司”签订一份2310万元的棉纱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新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于2013年9月23日至11月6日,分七次共发给“布正丝”棉纱260吨,价值6725500元,欧阳宇强于2013年10月16日、10月31日、11月20日共支付“新纺公司”货款130万元,剩余5425500元货款,在“新纺公司”多次向被告人欧阳宇强追要的过程中,双方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一份抵押同意书,欧阳宇强自愿把自有的一辆大众粤X22000车交给“新纺公司”抵货款,经评估,该车价值280000元。下余5145500元被告人欧阳宇强未能支付,后离开公司并更换了手机卡,逃匿躲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欧阳宇强所有的价值1622080元的白坯布、棉纱(货物现存放新野)等被查封。现被告人欧阳宇强与“新纺公司”均同意以货抵款。

另查明,“布正丝”系2006年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系欧阳宇强,公司开户行系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该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以自有资金结清中国银行顺德均安支行的短期贷款1000万,并于2013年10月24日后向该行提出授信融资申请,由于资料一直未按该行的要求补充完整,该行退回该笔授信请求。

另经查询,“布正丝”在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账户的基本账户在2013年11月27日被转走50万元,止2013年11月29日存款余额为3874.39元。

另据公安系统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显示:2013年12月6日,有被害人周某到均安派出所报案称,欧阳宇强欠其货款2034235.2元未支付,现无法联系,之后,陆续有南阳宛城红星纺织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白某某、江门市新鸿林纺织有限公司、中山市市民汇织染有限公司等七名被害人到该所报案“布正丝”的欧阳宇强及其妻子范某某诈骗货款达8963190.52元(仍有事主报案中),经查,欧阳宇强与范某某有合同诈骗的重大嫌疑。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欧阳宇强的供述,证实其犯罪事实。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6月份认识欧阳宇强,欧阳宇强开车带王某到均安镇的一家佰胜纺织有限公司去看到那里有七八十台织布机,正在生产,欧阳宇强对王某讲是他的加工厂,另外还有三家加工厂织布厂都为他加工。在取得王某的信任后,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前两份均是小额合同,欧阳宇强均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履行,在第三份价值二千余万元的合同签订后,新纺公司按合同规定发货七批,货款6725500元,欧阳宇强分三次共支付货款130万元后,就不再支付,手机不接,人也找不到,新纺公司通过法院查询了欧阳宇强公司的账户,发现账户上没有钱,欧阳宇强将货物也转移走。另证实自己在要账的过程中没有威胁过欧阳宇强,也不知道欧阳宇强用公司货物偿还银行贷款一事。

责任编辑:国平